*ST榕泰:广东榕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ST榕泰(600589)公司公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合理设置高级管理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职资格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董事会应当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举或聘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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