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 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力远”)近期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874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独立董事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无特别说明, 本意见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一致):
问题一、前期公告显示,公司通过投资设立储能产业基金并投资建设储能电 站,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将相关主体作为合营企业核算。公司在建设阶段通过生产 销售储能柜及储能集成系统实现储能产品的收入和利润,并在电站运营阶段按 基金持股比例获得投资收益。公司于2025 年4 月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 中2025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不低于50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1.50 亿元。年报显示,202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46 亿元,同比增长45.89%, 其中储能产品实现收入17.48 亿元,同比增长1668.95%,其中第四季度实现 营业收入26.59 亿元,约占全年收入的46.28%。公司2025 年期末应收账款 账面价值11.40 亿元,同比增长127.23%,合同资产账面价值3.98 亿元,同 比增长566.50%。公司储能业务对应毛利率9.37%,同比增加3.91 个百分点; 成本分析表显示,储能产品原材料的成本占比为87.16%,加工费的成本占比为 12.51%。
请公司补充披露:(1)储能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 内容及金额,主要客户名称、经营范围、销售内容及金额,对应终端客户名称、 具体电站项目及产品的实际投运情况,主要客户采购储能产品的资金来源、是否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参与投资的储能产业基金;(2)结合公司在储能产业基 金中的决策影响力,储能业务主要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 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重叠或关联,客户 采购储能设备的资金来源及其最终用途等,说明公司储能业务相关销售是否具 有商业实质;(3)公司参投的储能产业基金各方出资比例及实缴情况、决策机
制及人员派驻情况,结合储能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各方出资比例及实缴情况、 决策机制及人员派驻安排等,说明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理 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公司储能产品毛利 率水平偏低、成本结构中原材料占比较高的原因;结合公司在业务链条中承担的 主要职责、相关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收入确认政策和依据,说明采用总额法确 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关于主要责任人认定及总额 法适用条件的规定;(5)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前五名欠款方情况,包 括欠款方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应业务板块及项目名称、交易金额、款项 期末余额、信用政策、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确认收入时间、回 款情况等;(6)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交付时间地点、验收及结算 周期等,说明第四季度收入集中确认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期末突击 确认收入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2) (5)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问题(2)经核查:
1、公司参投的储能产业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在合伙企业中仅派一名 决策委员且实缴出资份额不超过三分之二,故对产业基金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构 成对其的控制;
2、公司储能业务主要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 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报告期内,公司与果下科技之间存在客户与供应商身份重叠的情形,主 要系双方在不同时期基于各自独立的业务需求而开展商业合作所致,具有合理的 商业背景。除上述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外,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客户与 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公司已知的上下游关联情 形。
4、受下游储能市场需求增长带动,公司依托自身生产制造、产品交付能力 及既有业务资源开展储能业务,报告期内签署的储能产品销售合同已明确交易标 的、规格型号、价格、交付、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相关产品已实 际交付并经客户验收,交易真实发生;产品最终用于已完成备案的独立储能电站
项目,终端应用场景真实、需求明确,不存在虚构项目、交易或其他缺乏商业实 质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储能业务相关销售均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定价公允,具备完 整的货物流、资金流、凭证链,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虚构交易、利益输送的情 形。公司对该问题的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相关事项合规。
问题(5)经核查:公司已完整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前五名欠 款方的名称、关联关系、对应业务板块及项目名称、交易金额、款项期末余额、 信用政策、合同签订时间、发货时间、验收时间、确认收入时间、回款情况等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前述欠款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 易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发生,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信用政策执行与合同约 定一致,不存在异常逾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对该问题的披露及说明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披露、隐 瞒关联关系的情形。
问题三:年报显示,公司2025 年期末货币资金余额24.68 亿元,较期初 增加8.20 亿元,而公司2025 年利息收入721.41 万元,较2024 年下降 39.91 万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5.80 亿元,同比增加2.45 亿元。公司2025 年期末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余额合计37.55 亿元,较 2024 年末增加5.57 亿元,全年利息费用1.90 亿元;2026 年一季度末,公司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余额较2025 年末进一步增加8.14 亿元。公司2025 年 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账面余额3.57 亿元,同比增长26.23%,主要为预付工程 款、设备款、土地款等。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比例长期高于 80%。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存放的银行支行名称、存放类型、 月度货币资金余额、利率水平等,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结合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资金用途,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前述银行 的存贷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共管账户、资金被其他方使用 或向其提供担保、保证等利益倾斜情况,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关联方、被违规占用
或挪用等情形;(2)结合公司有息负债规模、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授信额度等, 说明2025 年及2026 年以来公司新增较多借款并承担较高利息费用的原因、 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及应对措施;(3)受限货币资金的具体情 况,包括受限用途、保证金比例及其合理性,说明受限货币资金余额增加的原因, 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受限情况;(4)2025 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前五名交易对手 方的名称、采购内容、年度采购金额、预付比例及期末预付余额、工程设备交付、 期后结转情况等,说明相关预付安排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公 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说明具体 往来情况,并说明相关资金是否最终流向关联方。请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已如实梳理披露报告期内存放银行支行名称、存放类型、月度余额、 利率水平等信息,经测算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 人及其关联方在前述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互独立,不存在共管账户、资金被其他 方占用、违规提供担保等利益倾斜情形,不存在资金流向关联方、被违规占用挪 用的情况。
2、公司2025 年及2026 年以来新增借款主要用于应对未来公司锂矿项目建 设、储能产业基金投资、储能业务扩张和主要子公司的新业务投资的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当前战略发展与业务推进的实际需要,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尽管公司 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但经营活动现金流保持稳定,金融机构可用授信额度 充裕,储能业务板块持续高速增长,将为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及经营性净现金流改 善提供有力支撑,且制定了相关应对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偿债风险。
3、公司已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保证金比例,相关受限安排 符合行业惯例及业务协议约定,具备合理性;受限货币资金余额增加与公司业务 规模扩张、保函/保证金类业务增长匹配,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受限情形。
4、公司披露的2025 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前五名交易对手方相关信息真实准 确,相关预付安排符合行业交易惯例及项目推进节奏,具备商业合理性;经核查,
前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相关资金均用于对应采购及项目支出,不存在最终流向关联方的情形。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蒋卫平、陈立宝、邢建国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