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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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参股公司淮南恒升及控股公司淮南粤泰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6 年5 月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7 月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粤泰”)80%股权,持有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淮南恒升”)20%股权。2022 年,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淮南粤泰、参股公司淮南恒升就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因债务包 B 所涉收购价款、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及相关其他费用等,向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提供无条件差额补足 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 年,淮南恒升及淮南粤泰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证 据材料以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信达资产已就债务B 包事项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中院就该案于2024 年10 月作出一审判决。后,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厦 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2026 年5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厦门奉朝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景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华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共镀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鸿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参股公司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建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建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尚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逍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启祥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彬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位永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町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华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事实与理由:1、在原告与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 公司等公司就资产包B 签署的《合作总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确定被告上海世 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收购责任,确定被告淮南恒升天 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 司、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差额补足责任。2、各被告未按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于2023 年6 月支付足额重组宽限补偿金属于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 现立即宣布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包B 的收购义务于起诉之日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 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的收购款项及相应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并支 付违约金,要求被告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 司、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3、被告厦门尚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 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町亚信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人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3 年7 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为:1、判令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 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收购信达资产包B,收购价格包括原告收购资产包B 的收 购价款余额1,378,789,857.08 元及相应的重组宽限补偿金;2、判令被告上海世茂 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上海世茂建设
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判令被告淮南恒升天鹅湾置 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广 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 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 带的差额补足责任;5、判令被告厦门尚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世茂新发展 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町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对被告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应清偿的上述第1、2、3 项诉讼请求所述 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世茂 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町亚信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应清偿的上述第1、2、3 项诉讼请 求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 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10 月,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具体为:
一、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资产 包B 的收购价款余额1,378,789,857.08 元、重组宽限补偿金27,928,251.3 元、违 约金(违约金以1,378,789,857.08 元为基数,从2023 年12 月17 日起按每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 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 的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三、被告厦门尚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世茂新 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世茂新 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奉朝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2026 年5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厦门奉朝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可能导致个别公司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或划扣、相关资产被查封或 处置,将进一步影响公司流动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分阶段 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