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职工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职工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