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3:会计师事务所对于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大华核字【2025】0011004697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1-5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第1页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5] 0011004697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已完成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11345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荣华实业公司2024年合并营业收入的0.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85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荣华实业公司2024年净利润为-9,868.59万元,2023年净利润为-10,373.70万元,2022年净利润为-38,194.32万元,2021年度净
第2页
利润为-28,853.59万元,2020年度净利润为-42,020.61万元,已经连续五年亏损;截止2024年12月31日,荣华实业公司股东权益为-64,070.74万元,对外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49,851.55万元;期末不受限货币资金为694.70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36,173.9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36.03%,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持续经营”所述,荣华实业公司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改善荣华实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荣华实业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7.固定资产所示,截止2024年12月31日,荣华实业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67,516.77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为2,573.82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9,362.17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9.无形资产所示,截止2024年12月31日,荣华实业公司无形资产账面原值为23,099.79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为
762.7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119.44万元。
荣华实业公司持续亏损,长期资产已经出现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根据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金额。
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到用于测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具体资料。此外,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第3页
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及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重大及广泛性的判断如下:
荣华实业公司连年亏损导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亏损金额较大;荣华实业公司现金类资产期末余额较少,流动负债金额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持续经营对整体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且广泛的。
由于荣华实业公司并没有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恰当测算,导致我们未能获取到用于测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具体资料。此外,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可能涉及科目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等,涉及科目较多影响广泛且对应科目的账面金额远远高于重要性水平。
我们认为以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对荣华实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且广泛的影响,因此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规
第4页
定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荣华实业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我们于2024年4月20日对荣华实业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 0011014805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并对于荣华实业公司2023年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以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事项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依然存在,我们已于2024年4月20日出具了大华核字[2024]0011005766号关于对荣华实业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第5页
此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5] 0011004697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惠全红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何凯丽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