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3证券简称:嘉化能源公告编号:2026-041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天津高榕长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本基金”)。
?投资方及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2.61亿元(最终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其中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亿元,占目标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为
6.1331%。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次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尚处于募集期,最终募集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募集失败的风险;
2、募集完成后,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或投资本金损失等风险。本次投资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以不超过认缴出资额为限。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为进一步拓展公司投资渠道,发掘优质投资标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
公司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经验与资源优势,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方式,强化公司资本运作水平与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公司与普通合伙人西藏榕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天津高榕长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亿元,占目标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为6.1331%。
| 投资类型 |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基金□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 |
| 私募基金名称 | 天津高榕长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投资金额 | √已确定,具体金额:_人民币20,000.00万元?尚未确定 |
| 出资方式 | √现金□募集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他:_____□其他:______ |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基金中的身份 |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普通合伙人(非基金管理人)□其他:_____ |
|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 | □上市公司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其他:_主要投向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当的领域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 |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藏榕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全称 | 西藏榕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协议主体性质 | □私募基金√其他组织或机构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26MA6T15LK0W |
| 备案编码 | 不适用 |
| 备案时间 | 不适用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委派代表:张安丽) |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29日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18,400.00万元 |
| 实缴资本 | 16,966.44万元 |
|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2-14-06D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启阳路金辉大厦41层4101室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领域 |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___√无 |
2、其他基本情况西藏榕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榕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
1、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法人/组织全称 | 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协议主体性质 | √私募基金□其他组织或机构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263213772638 |
| 备案编码 | P1031643 |
| 备案时间 | 2016年6月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震 |
| 成立日期 | 2015年6月3日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10,000.00万元 |
| 实缴资本 | 10,0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2-14-10C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启阳路金辉大厦41层4101室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北京高榕资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领域 |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和担保业务)企业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否 |
| 是否有关联关系 | □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其他:_______√无 |
2、其他基本情况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管理人,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
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 基金名称 | 天津高榕长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1MA82T0MM19 |
| 基金管理人 | 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规模 | 人民币32.61亿元(最终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 组织形式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26年9月7日 |
| 存续期限 | 7年 |
| 投资范围 | 主要投向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当的领域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 |
| 主要经营场所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卫津路137号和畅园1号楼564(天开和平园) |
| 备案编码 | 尚未备案 |
| 备案时间 | 尚未备案 |
2、出资人出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西藏榕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100 | 0.0307% |
| 2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15.3327% |
| 3 |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15.3327% |
| 4 | 海南拜欧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12.2662% |
| 5 |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5,000 | 10.7329% |
| 6 | 紫金矿业股权投资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9.1996% |
| 7 | 扬州伯清求索致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6.1331% |
| 8 | 福建闽越纳川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6.1331% |
| 9 |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6.1331% |
| 10 | 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000 | 4.9065% |
| 11 | 浙江承颜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3.0665% |
| 12 | 新国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3.0665% |
| 13 | 合肥欣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3.0665% |
| 14 | 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3.0665% |
| 15 | 宁波姚商燕创启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1.5333% |
| 合计 | 326,100 | 100% | ||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管理及决策机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为西藏高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普通合伙人的不时指示,履行与合伙企业投资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职责。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承担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收益分配
(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90日内进行分配;
)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有可分配收入的前提下每年分配1次且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进行分配,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在分配源于项目处置收入或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的同时进行分配;
3)就未使用出资额,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清算时返还给相关合伙人,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在各合伙人未使用出资额能够合理确定后的更早时点返还给相关合伙人;
4)在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为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
)就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分配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初步划分。
初步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在实缴出资返还后,如有余额,9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亏损分担和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项目分配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三)投资模式及退出机制
1、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将主要投向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当的领
域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
2、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直接或者间接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份而退出;以及
(
)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分配。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榕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拜欧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股权投资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扬州伯清求索致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闽越纳川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承颜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新国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合肥欣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姚商燕创启索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伙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三)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营期限”)。上述经营期限届满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此后,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继续延长。
(四)投资金额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规模为人民币
32.61亿元。
(五)收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就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
的
日内进行分配;2)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有可分配收入的前提下每年分配1次且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进行分配,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在分配源于项目处置收入或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的同时进行分配;
3)就未使用出资额,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清算时返还给相关合伙人,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在各合伙人未使用出资额能够合理确定后的更早时点返还给相关合伙人;
4)在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为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2)就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分配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初步划分。
初步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在实缴出资返还后,如有余额,9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六)亏损分担和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项目分配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八)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协议于该等合伙人有效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至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且本协议所述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后终止。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与投资管理经验拓宽公司投资领域,优化投资结构,推动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及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提升,为公司及公司股东创造更多价值。本次投资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尚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尚未开展项目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尚处于募集期,最终募集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募集失败的风险;
、募集完成后,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或投资本金损失等风险。本次投资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以不超过认缴出资额为限。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