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请求金额:案件一43,886,474元,案件二31,078,626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亚星公司”)与原告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客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黑0102民初50456号),与原告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客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黑0102民初50458号),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一审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请金额 | 案由 | 一审判决结果 | 目前进展 |
1 | (2022)黑0102 | 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 | 43,886,474元 | 买卖合同纠纷 | 1.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浩达客运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支出费23,886,474元、 | 一审已判决, |
民初50456号 | 车有限责任公司 | 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赔偿营运损失10,792,353元,合计34,678,827元; 2.驳回浩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266,232元,由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负担220,194元,浩达客运公司负担46,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生效 | |||
2 | (2022)黑0102民初50458号 | 哈尔滨市丰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被告一:哈尔滨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31,078,626元 | 买卖合同纠纷 | 1.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丰达客运公司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支出费21,078,626元、赔偿营运损失2,846,555元,合计23,925,181元; 2.驳回丰达客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202,193元,由本公司、哈尔滨亚星公司负担166,426元,丰达客运公司负担35,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公司后续将继续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后续将继续上诉,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