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依法履职、勤勉尽责。现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22年5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公司重新改选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任成员由独立董事王鲁琦、刘建雷和公司董事崔美芝3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王鲁琦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人数及构成符合相关法规及监管文件的要求。
委员会成员简历如下:
1、王鲁琦,男,198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11年7月至2017年8月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448)记账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科副科长,负责公司重大投融资可行性分析、内部控制管理等工作;现任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2022年5月起担任华资实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2、刘建雷,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3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滨州市律师协会文体委副主任,滨州市滨城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2022年5月起担任华资实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3、崔美芝,女,汉族,197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2002年12月起历任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财务部部长;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担任山东麦便利商业有限公司总监助理。2022年5月起担任华资实业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召开了审计会议,全体委员出席了会议,分别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审议了财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了内部审计的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问题。
三、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审计团队业务调整,为保证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如期开展,经审计委员会事先审核并建议,董事会审议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兴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实施细则》,重点关注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的监督、核查和沟通工作。
(一)在中兴华事务所相关人员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时间安排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二)对公司出具的初审财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认为所提供财务数据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记载,公允反映公司生产及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初审财务报告提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在中兴华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中兴华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充分、细致的年度审计,年度审计结束后,中兴华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审计结论以书面方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主营业务收入专项扣除、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在本次年报审计中,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多次会议沟通。
四、对年度审计情况评价
1、中兴华事务所通过对本公司内部控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合并报表范围等情况的了解后,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了审计的总费用,收费标准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存在或有收费项目。经过多日的审计工作,获取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相关的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中兴华事务所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执行年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况
中兴华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中兴华事务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经营关系;中兴华事务所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中兴华事务所及审计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 3、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做出的。
五、关于下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中兴华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建议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特此报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之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王鲁琦 刘建雷 崔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