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黑01执259号)〕,《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黑民终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民终8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因追债权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及原审被告黑龙集团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1,702,869.50元(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利息。2017年7月12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7]黑01民初195号)。2018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宇华担保欠款本金21,702,869.50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2018年11月26日,公司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2020年4月,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收到宇华担保出具的《说明函》,宇华担保不再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其诉请的涉案款项人民币21,702,869.50元及逾期利息(涉案案号为[2017]黑01民初195号、[2019]黑民终84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5月14日、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与宇华担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沟通,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