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3:关于涉诉事项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92 证券简称:宋都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人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017号公告)
2023年9月7日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106民初852号)。判决情况如下:
1、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300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支付利息。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2、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价款 4112716.68 元并支付以4112716.6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29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四倍计算的利息。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3、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12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55947.59 元,共计1255947.59 元。
4、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的支付负连带责任。
5、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
式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1431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519310元,由宁波正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60000元;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颂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淳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59310 元。
二、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承担金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状。公司将根据涉诉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 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浙0106民初852号)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