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润3: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意 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156 号
IAPA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156号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6 年4 月12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6]第0229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 号》等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所述,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149,180.79 万元,坏账准备145,185.10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144,852.57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 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 们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八)所述,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35,366.67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未能就其他非流 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财务 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3 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
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相关被关 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 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7 所述,据2024 年5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至2022 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 万元。2023 年4 月28 日,浙江富润发 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2022 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合计71,551.23 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 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五)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十六)所述,浙江富润公司本期毛利率24.22%,较上 期毛利率17.10%增加了7.12%,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杭州卡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卡赛科技)本期毛利率22.97%,较上期毛利率12.02%增加了10.95%。卡赛科技毛利率 增加的主要原因为营业成本降低,我们检查了卡赛科技提供的供应商结算单,但无法 保证结算单获取的完整性,因此我们未能就卡赛科技的营业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2、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3)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19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 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协 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 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 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4)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20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
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 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2024 年向杭州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江有归、付海鹏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2025 年杭州 仲裁委员出具仲裁结果(2024)杭仲01 字第1645 号,判决支持浙江富润公司诉求, 裁定江有归、付海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5,540.18 万元及自2022 年1 月 1 日起至2024 年9 月10 日资金占用费2,495.53 万元。虽有仲裁裁定,但浙江富润公 司认为该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收回的概率极低,目前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 发表带强调事项段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 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 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 意见。”的规定。
我们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重大且广泛性的判断过程如下: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所述,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应 收账款余额149,180.79 万元,坏账准备145,185.10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 144,852.57 万元。泰一指尚应收账款全部形成于以前年度,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尤振审字[2025]第0353 号浙江富润公司2024 年度审计报告, 对泰一指尚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发表无法表示 意见。本期审计过程中,我们拟对泰一指尚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但因公司法人失 联、业务人员清退等原因,企业未能提供函证地址信息,且2024 年度、2025 年度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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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回款。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能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 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 我们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 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八)所述,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35,366.67 万元。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尤振审字[2025]第0353 号浙江富润公司2024 年度审计报告,对浙江富润公司 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事项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相关金额较 大,我们未能获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未能就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需 要进行调整。
(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3 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 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尤振审字[2025]第0353 号浙江富润公司2024 年度审计报告,对浙江 富润公司关联方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况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 金仍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 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7 所述,据2024 年5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至2022 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 万元。2023 年4 月28 日,浙江富润发 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2022 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合计 71,551.23 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 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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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十六)所述,浙江富润公司本期毛利率24.22%,较上 期毛利率17.10%增加了7.12%,主要原因为子公司杭州卡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卡赛科技)本期毛利率22.97%,较上期毛利率12.02%增加了10.95%。卡赛科技毛利率 增加的主要原因为营业成本降低,我们检查了卡赛科技提供的供应商结算单,但无法 保证结算单获取的完整性,因此我们未能就卡赛科技的营业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由于上述事项涉及多个财务报表项目,且影响金额较大,可能存在未发现的重大 错报,由于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 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我们认为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段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 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 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的关键审计事项。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依据如下:
浙江富润公司已就本说明强调事项段(一)、(二)涉及的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 恰当列报。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在审计报告中 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不因强调事项而 改变。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金额,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前段所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同时我们 认为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202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由于我们对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 确定该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2025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 性》及其指南,来确定浙江富润公司2025 年报审计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浙江富润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 体的重要性水平为230.00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采用近三 年调整后平均税前利润的绝对值4,508.29 万元(税前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绝对 值)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230.00 万元。
五、 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浙江富润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尤振审字[2025]第0353 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1、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所述,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159,563.40 万元,坏账准备144,873.01 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 万元,坏账准备144,739.22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 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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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 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九)所述,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浙江富润公司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40,074.72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未能就其他非流 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财务 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3 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 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相关被关 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 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7 所述,据2024 年5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至2022 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 万元。2023 年4 月28 日,浙江富润发 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2022 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合计71,551.23 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 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五)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3)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19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 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协 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 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 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六)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4) 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 2020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
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 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2024 年向杭州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江有归、付海鹏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因上述仲裁 尚无结果,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二)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已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每日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 元,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 亿元。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中终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2、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一)上期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一)所涉事项,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 浙江富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59,563.40 万元,坏账准备144,873.01 万元,其中子公 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 万元, 坏账准备144,739.22 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 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 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 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事项影响本年未消除。
(二) 上期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二)所涉事项,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 浙江富润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40,074.72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 们未能就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 确认与之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调整。该事项影响本年未消除。
(三)上期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三)所涉事项,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 通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 年12 月 31 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 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该事项影响本年未消除。
(四)上期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四)所涉事项,据2024 年5 月17 日中国
IAPA 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至2022 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 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 万元。2023 年4 月28 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和2022 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 入和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 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 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该事项影响本年未 消除。
(五)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一)所涉事项,子公司泰一指尚2019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 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协 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 年12 月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 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影响本年未消除。
(六)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二)所涉事项,子公司泰一指尚 2020 年度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 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 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2024 年向杭州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江有归、付海鹏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因上述仲 裁尚无结果,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5 年杭州仲裁委员出具仲裁结果(2024)杭仲01 字第1645 号,判决支持浙江 富润公司诉求,裁定江有归、付海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5,540.18 万元 及自2022 年1 月1 日起至2024 年9 月10 日资金占用费2,495.53 万元。虽有仲裁裁 定,但浙江富润公司认为该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收回的概率极低,目前已向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三)所涉事项,浙江富润公司已连续20 个交易 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 元,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 亿
尤孝监会计务所
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年4月修订)》中终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因2025年度浙江富润公司已退至退市板块,该事项本年已消除。
六、其他说明
上述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 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勃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
中国深圳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MA3TGAB979
营业执照
(副本)
名称尤尼泰振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
型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顾旭芬,李力
!
重
示
1.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 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企业信用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请 登录左下角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扫描右上方的二维码查询。
3.各类商事主体每年须于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自然年度的 年度报告。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
登记机关
成立日期
2020年07月09日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 海鸿荣源中心A座801
督
管 醒
2026年02月0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
名
称: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
顾旭芬
主任会计师:
经营场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 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8 01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执业文号:
鲁财会协字[1999]160号
批准执业日期:1999年12月8日
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
4、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向财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市
财
政
发证机关: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2017 验合格,继续有效一年。 Th ii r ee this rencwal
证编号:110013 季力
11000120 北京注会计师语会
平力
证书编号: 批准注册协会 发证日期: 一九九七年
声
1卡3020g
BICPA 2011
紫
能
注册会计工单位交更事项登记 中 善 本
2014 2015
特出协全盖章 20M 12:3
2010 BI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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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 无费水方
注意事项
泰自 229830!
NOTES
事
证书编号:
张瑜 别 女
批准注册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Authorized Institute of CPAs
Wrking unit
出生日 1996年8月19日 工作单位 无尼券振会计师务所(特殊普通合
发证日期: 2026年1月30日 Date of Issuance 1y
1 谢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