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编号:临2026-029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14 2026/5/15 2026/5/1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4 月2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13,939,223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27,878,446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14 2026/5/15 2026/5/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客车有限公司、中国 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等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2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8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1.8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2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咨询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6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6718281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