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奇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2  理奇智能(301599)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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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理 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9 号)同意,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64,74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533,4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 税)人民币81,427,014.6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106,385.33 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4 月2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6〕125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6 年2 月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 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应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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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物料自动化处理

设备智能制造生

招商银行股份有

产基地项目、研发

510904097610000 854,751,006.60

限公司无锡分行

中心项目、补充营

运资金项目

无锡理奇智能装

物料自动化处理

中国民生银行股

备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京

657358577 0

设备智能制造生

分行

产基地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

86040202605088908 0 研发中心项目

限公司无锡分行

合计 854,751,006.60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106,385.33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 发行费用。 注2: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主要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其他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亮、严智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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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