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36 证券简称:星宸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可能较长,短期内可能无法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退出等风险。此外,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运作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根据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和投资方向,为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帮助公司积极寻找优质项目,获得投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以下简称“华登高科”或“管理人”),与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致远”“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科同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同芯”或“特殊有限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认购华登高科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致芯”“基金”或“合伙企业”)的份额。
基金及其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但并未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约定一致行动安排,与其他有限合伙人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D8X0P15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彭桂娥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1286、1308号1幢9层926单元成立日期:2023-12-29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备案情况: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882。
实际控制人:彭桂娥主要投资领域:华登高科将依托股东及高管多年来在高科技、半导体产业的产业资源、产业背景,以及在高科技、半导体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经验,专注投资半导体电子信息产业链、人工智能、汽车电子等高科技领域。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金额(万元人民币) | 认缴比例 |
彭桂娥 | 600 | 60% |
张聿 | 200 | 20% |
股东名称 | 认缴金额(万元人民币) | 认缴比例 |
王林 | 200 | 20% |
合计 | 1,000 | 100% |
3、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基金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E6TU3E10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林)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111弄5号1001-17
成立日期:2024-12-20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金额(万元人民币) | 认缴比例 |
彭桂娥 | 有限合伙人 | 300 | 30% |
张聿 | 有限合伙人 | 300 | 30% |
王林 | 有限合伙人 | 300 | 30% |
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 | 10% |
合计 | 1,000 | 100% |
3、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特殊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华科同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MAED92RU6K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聿)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1286、1308号1幢9层902单元成立日期:2025-03-20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金额(万元人民币) | 认缴比例 |
彭桂娥 | 有限合伙人 | 700 | 23.3333% |
张聿 | 有限合伙人 | 700 | 23.3333% |
王林 | 有限合伙人 | 700 | 23.3333% |
杨阳 | 有限合伙人 | 500 | 16.6667% |
谢璟 | 有限合伙人 | 200 | 6.6667% |
李嘉 | 有限合伙人 | 100 | 3.3333% |
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100 | 3.3333% |
合计 | 3,000 | 100% |
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3、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名称: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89507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60号2幢第11层整层、第12层整层
成立日期:2003-12-26
注册资本:6259.722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受母公司及其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服务、信息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承接本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外包服务等;集成电路及相关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图像传感器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3916443C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B303
成立日期:2012-04-23
注册资本:13,260.144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各类集成电路及其应用系统和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深圳市亿泓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深圳市亿泓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FW8326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钟景维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光科一路8号亿道大厦1栋1601
成立日期:2024-03-26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4、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名称: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60735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雪梅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6号成立日期:2008-04-22注册资本:6,852万美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6819189A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法定代表人:NORMAN SHENGFA HU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博文路107号成立日期:2001-04-10注册资本:39,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
6、深圳泰科源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深圳泰科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25177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东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F2栋8楼成立日期:2012-10-17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内存条、存储卡、液晶显示屏、硬盘、电芯、电池及其它电子产品配件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及供应链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8564F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法定代表人:BI LEI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203室(仅限办公)
成立日期:2010-05-21注册资本:9,236.33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从事电子电气及机电产品、集成电路、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8、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717714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刘燕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1A2栋A2栋308
成立日期:2012-03-12注册资本:14,484.853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仪器、自动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设备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仪器、自动控制设备的生产。上述合作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彭桂娥)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EA6NGP3Q成立日期:2025-02-17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1286、1308号1幢901单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规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总金额为30,900万元人民币,具体认缴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 认缴出资比例 | 承担责任方式 |
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100 | 0.32% | 无限责任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 认缴出资比例 | 承担责任方式 |
上海华科同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特殊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 | 9.71% | 有限责任 |
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000 | 16.18% | 有限责任 |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 | 9.71% | 有限责任 |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 | 9.71% | 有限责任 |
深圳市亿泓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 | 9.71% | 有限责任 |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 | 9.71% | 有限责任 |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 | 9.71% | 有限责任 |
深圳泰科源商贸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00 | 9.71% | 有限责任 |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800 | 9.06% | 有限责任 |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00 | 6.47% | 有限责任 |
合计 | 30,900 | 100% | / |
(二)出资进度
除非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除特殊有限合伙人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应按照管理人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记载的出资截止日期按时足额缴付至出资缴付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除非管理人另行决定,各有限合伙人(不包括特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原则上应分三(3)期缴付,第一期、第二期以及第三期实缴金额分别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百分之三十(30%)、百分之四十(40%)。各方同意,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的期限和安排由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情况自行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首次交割日后的十二(12)个月(或咨询委员会三分之二(2/3)以上成员同意的更长时限)内,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投资情况不时决定并宣布募集后续出资(“后续募集”),以吸收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届时既存的有限合伙人(但特殊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的情况除外)的认缴出资(新增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统称“后续募集合伙
人”)。
后续募集合伙人应就其新获得的有限合伙权益,根据管理人向其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相应缴付其在后续募集中的认缴出资额(“后续认缴出资额”)的全部。
(三)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八(8)年,自合伙企业完成首次交割并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之日起算(“经营期限”,如合伙企业于主管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存续期限与此不一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独立决定变更该等存续期限使其与经营期限保持一致)。但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合计持有届时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2/3)以上的合伙人(且应包括普通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可以提前清算。
(四)投资方向
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为专注于中国境内的(包括位于中国境外,但其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境内或投资完成后将转移至中国境内的)从事半导体产业及工业、汽车、新能源、高科技及电子等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包括软件及服务业务)业务的相关企业的投资。合伙企业将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合伙企业的运作模式,结合全国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优异的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在符合上述合伙企业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可转债等适用法规允许投资的资产进行投资。
(五)退出机制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和条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除非发生合伙协议约定当然退伙情形,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要求提前收回投资本金,但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七)管理模式
1、各投资人的合伙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权限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机构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仅限于变更为现有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关联人,为本条之目的包括管理人的董事、监事或管理团队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企业)以及订立、变更或终止管理协议(如需);
8)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监督银行,并订立、变更或终止与该等募集资金监督银行签署的银行结算资金监督协议;
9)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托管银行,并订立、变更或终止与该等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3)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至合伙企业的代表;
14)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及
15)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2)有限合伙人权限
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自己的代表担任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并就咨询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3)向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4)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组合公司的情况;5)听取并审阅管理人提交的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并要求管理人就该等报告作出适当解释;6)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7)在任一有限合伙人拟向其非关联人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人转让的除外),且该等转让申请经普通合伙人批准的情况下,获得普通合伙人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以获知该等拟转让安排;8)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事项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9)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当其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10)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且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合伙企业的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及
11)法律、法规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及决策机制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下享有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授权管理人行使,并由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3)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机构,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的职责和权利包括:
1)听取管理人提交的年度报告,并向合伙企业提出投资战略方面的建议;2)根据合伙协议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经营范围;3)合伙协议的修改方案(合伙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或由咨询委员会决定的合伙协议修改除外);4)合伙企业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5)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于延长期结束后的进一步延长;6)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及7)合伙协议约定的或普通合伙人认为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4)合伙企业咨询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咨询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具体人数由普通合伙人确定)组成(“咨询委员会”)。合伙企业咨询委员会成员中,普通合伙人可以推荐一名人士担任咨询委员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有限合伙人推荐的人士经普通合伙人综合考量决定后担任。下列事项应由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投资期或退出期的延长或合伙企业经营期的提前终止及清算;
2)合伙协议约定的由咨询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所涉及的合伙协议修改方案;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决定由合伙企业承担超出合伙协议约定限额的合伙企业费用;
4)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提交给咨询委员会的涉及合伙协议所述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项目投资事项;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对单一投资组合公司累计投资额超过对该等投资组合公司最近一次投资时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投资事项;
6)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聘请确定合伙企业拟分配的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价值的专业机构;
7)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决定选定或更换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8)变更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现有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关联人(为本条之目的包括管理人的董事、监事或管理团队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以及与之订立、变更或终止管理协议(如需);及9)合伙协议约定或普通合伙人认为应提交咨询委员会决议的其他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上事项经参与会议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与所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合伙人所委派的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并不被计入表决权基数)。
3、收益分配机制
(1)合伙企业取得的有关项目投资的可分配收入,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2)在满足本条第(1)项分配要求后,剩余部分的(i)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ii)百分之八十(8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根据本条第2)项(i)所获得的分配称为“收益分成”,普通合伙人与特殊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成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合伙企业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费用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超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4、一票否决权
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八)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1、除依照合伙协议之明确约定进行的转让外,有限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有限合伙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受让方也不为普通合伙人接纳为有限合伙人。
2、拟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转让方至少提前三十(30)日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申请;
(2)该等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将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或使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承担了不合理的新增义务,或对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合伙企业违反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承诺,或影响投资组合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挂牌或上市;
(3)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合伙协议约束及将遵守合伙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后续出资义务(如有)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4)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视情况)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可决定放弃合伙协议约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从而认可一项有关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九)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要求违约合伙人在该等通知发出后的三十(30)日内(“催缴期”)履行缴付逾期出资的义务。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完成了逾期出资的缴付义务,其应向合伙企业支付自当期出资期限截止日起到其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0.1%)的逾期出资违约金(“逾期出资违约金”)。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缴付了全部应缴出资,但未支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则自该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还应就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0.05%)的标准向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前述逾期缴付的出资金额、逾期出资违约金及其滞纳金。
(十)协议效力
合伙协议最初自各签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各签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配合和促使合伙协议的约定得以充分执行。
四、本次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
健发展的前提下,有助于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也有利于公司分享潜在的投资回报,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合作投资的主体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可能较长,短期内可能无法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退出等风险。此外,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极端情况下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合伙人拟签署的《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