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28  长华化学(301518)公司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 除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形式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 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 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 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 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离职交接文件。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 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并作出承诺;如承诺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 限制等义务(如有)。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