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15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15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5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30,322,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747,296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627,574,704 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239,858,401 股,占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7,574,704 股的38.2199%。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共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6,597,89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627,574,704 股的34.5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7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260,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7,574,704 股的3.7064%。
(二)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77,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7,574,704 股的1.04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7,574,704 股的0.0007%;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73,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7,574,704 股的1.047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等。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 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9,845,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8%。
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
同意239,83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2%;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0%;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239,845,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 反对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8%。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39,84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 反对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徐贝凝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