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恩汽电: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88 证券简称:豪恩汽电 公告编号:2025-012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淮安豪恩见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2、投资金额: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豪恩汽电”)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5,9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29.50%。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产业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3、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因投资标的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被投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投资失败或基金亏损等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合伙协议的签署、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概述
1、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在投资领域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为实现公司产业链整合及相关业务的投资,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广州见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素公司”)、深圳德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诺公司”)、淮安市联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产业”)共同发起设立“淮安豪恩见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并签署合伙协议。基金规模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900万元,出资金额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29.50%。
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拟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9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合伙企业,占认缴出资总额的29.5%,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公司名称:广州见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一、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基金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6GYY5M企业类型:无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1,027.314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110房法定代表人:李旭实际控制人:蔡恒控股股东:广州云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广州云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6.5707%、广州抱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3.6278%、广州朴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0.0674%、广州新生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734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投资领域:新能源、医疗健康、新材料、新技术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见素公司与豪恩汽电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登记备案情况:见素公司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3195)。
经查询,广州见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名称:深圳德诺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55576A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3月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社区华荣路联建产业园1栋D座1601法定代表人:李文曦股权结构:李文曦持股75%、杨茂城持股25%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开发及销售;电子产品批发与销售;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的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德诺公司与豪恩汽电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深圳德诺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除豪恩汽电外,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淮安市联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UBDA7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9月13日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注册地址: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403室法定代表人:郭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淮安市人民政府股权结构:淮安市人民政府持股100%经营范围: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工业地产开发;投资咨询服务;工程技
术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文化办公用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联创产业与豪恩汽电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淮安市联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淮安豪恩见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基金规模:人民币20,000万元(最终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具体以最终登记行政机关核准为准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广州见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德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中广州见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最终登记行政机关核准为准)。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具体认缴出资额如下: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广州见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0 | 1.00% |
深圳德诺科技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50% |
淮安市联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3,800.00 | 69.00% |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900.00 | 29.50% |
合计 | 20,000.00 | 100.00% |
出资安排:第一期缴付出资,由合伙人缴付其认缴出资额的40%(其中德诺公司的认缴出资在首期出资时一次性缴付完成,其他合伙人分3期出资,)即首期实缴合计8060万元(“首期出资”);第二期缴付出资,由合伙人(除德诺公司以外)缴付其认缴出资额的30%;第三期缴付出资,由合伙人(除德诺公司以外)缴付其认缴出资额剩余的30%,第二期及之后的具体出资金额和比例,在前一期实缴投资完成投资额70%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缴款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缴款通知的要求缴付出资。(“后续出资”)基金登记及备案: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设立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四、拟签的订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伙企业将主要聚焦于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领域的相关项目投资,兼顾行业上下游、智能制造等新质生产力等领域内的优质项目。
(二)期限:合伙企业的工商营业期限为15年,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工商成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工商营业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日起计至其后第7个周年止。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
(1)投资期自基金成立日起计,至其后第3个周年止。投资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利用合伙企业的资金进行投资,该等投资既可以是对于新的投资项目的投资,也可以是针对已投资的投资项目的追加投资,但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做出投资决策。对在投资期内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即视为在投资期内进行的投资。
(2)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期自投资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至其后第4个周年止。管理及退出期内,合伙企业原则上不进行投资(不含临时投资)而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管理,并及时将投资项目进行变现。但在下述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可以例外的进行投资:(i)对投资期内已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项目进行投资;(ii)根据已签署的有
约束力的协议进行的追加投资/债转股等;(iii)由于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伙企业未能在投资期内实缴到位,在未能实缴的范围内应当可以继续进行投资。
(3)退出期届满后,如有项目未退出,则存续期限自动延长2年;自动延长期限届满后,根据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可决议延长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每次可延长2年。
(三)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如下:
(1)作为合伙人,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可供分配收益的分配权;
(3)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4)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承担的义务如下:
(1)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5)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事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
(3)听取基金管理人的本合伙企业年度报告;
(4)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合理的建议;
(5)为与该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之目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查阅本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获取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6)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及其他可分配的资产;
(7)根据本协议约定,就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8)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
(9)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仲裁;
(10)当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且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本合伙企业的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
(11)适用法律规定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承担的义务如下:
(1)应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和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履行相应配合的义务。
(8)适用法律规定的和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1)批准本合伙企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3)依据本协议约定延长合伙期限;
(4)批准关键人士的更换;
(5)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换为普通合伙人;
(6)批准普通合伙人1依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
(7)通过对普通合伙人1的除名决议;
(8)除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基金管理人客观丧失继续管理本合伙企业的能力或者不能持续维持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时,制定本合伙企业的应急处理预案;
(9)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合伙人会议
除对见素公司的除名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其他合伙人会议决策事项须经70.5%以上(包括本数)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同意且每一情形必须包含基金管理人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七)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7名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广州见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3名投委成员,深圳德诺科技有限公司委派2名投资成员,淮安市联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派2名投委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的最终决策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事项的表决。任何一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7名中的6名以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涉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事项的,需经非关联委员全部同意方可通过。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委派成员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但有权利委派观察员一名,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三日告知该观察员,否则相关会议决议不成立。
(八)管理费和执行合伙事务费
基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本合伙企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投资期见素公司的管理费(含见素公司的执行合伙事务费)按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1.53%/年收取,退出期见素公司的管理费(含执行合伙事务费)按照在管投资成本的1.275%/年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德诺公司的执行合伙事务费按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0.27%/年收取;退出期德诺公司的执行合伙事务费按照在管投资成本的 0.225%/年收取;延长期不收取执行合伙事务费。
管理费和执行合伙事务费以日历年度为基准进行计算,对非完整日历年度,管理费和执行合伙事务费应根据该年度包含的实际天数按比例折算(一年以365日计算),具体如下:
(1)投资期内首笔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的首个计费期间为自基金成立日起至该日历年度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后一个计费期间为该日历年度之首日至投资期届满日(含当日)止的期间,其他计费期间为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
(2)投资期内后续每笔实缴出资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的首个计费期间为该笔实缴出资到账之日(为避免疑义,若发生出资违约,则以缴款通知所载明出资截止日为
准)至该日历年度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后一个计费期间为该日历年度之首日至投资期届满日(含当日)止的期间,其他计费期间为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
(3)退出期内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的首个计费期间为退出期开始之日起至该日历年度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后一个计费期间为该日历年度之首日至退出期届满日止的期间,其他计费期间为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
投资期内每笔实缴出资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自该笔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的每个收费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内收取该收费期间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退出期内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以每个收费期间开始之日的在管投资成本为基数收取,在下个收费期间核算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时对上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进行结算,如该期间在管投资成本缩减的,超额收取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应当从后续各期管理费中扣除;如该期间在管投资成本增加的,未收取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应当增加到当期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费中一并收取。
为免歧义,在管投资成本是指基金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款总额。
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管理团队的人员薪酬、日常办公经费、聘请第三方开展投资尽调等费用。
(九)投资限制: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引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方式违规募集资金;
(7)从事明股实债、明基实储的投资;
(8)投向国家禁止、限制投资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本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有以下投资限制要求:
本合伙企业对任一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十)投后管理及退出机制:
本合伙企业完成任何一项投资项目的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均应按照本协议及基金管
理人内控制度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
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回购退出、转让股份/财产份额、清算等。
(十一)收益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指从投资项目中收到的现金收入、从临时投资中收到的现金收入、本合伙企业的账上闲置资金以及本合伙企业收到的其他收入,扣除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合伙费用、债务、其他应付款以及为合伙企业后续运营合理预留的管理费及其他合伙费用后,可供向合伙人进行分配的现金(“可分配现金”)。
本合伙企业应当在取得可分配现金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下列原则和顺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1)第一轮分配: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该等分配使得全体合伙人收回其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第二轮分配:第一轮分配后,如可分配现金仍有余额,则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到的金额达到按其实缴出资额年化6%(含)单利计算的收益(“门槛收益”,收益计算期间自每笔出资实缴之日起算到确定的分配时点为止);
(3)第三轮分配:经过前述各轮分配后,如可分配现金仍有余额,则该等余额的80%(“超额收益”)向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20%(“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可分配现金到账后,应在管理人确定的分配时点(“分配日”)分配给各合伙人。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以分配日的实缴出资比例为准。
各合伙人特此确认,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应按照本协议分配给任一合伙人的可分配收入或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清偿该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而对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承担的债务、违约金或赔偿金。本合伙企业收到的违约合伙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的现金收入不应作为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而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二)非现金分配
在本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基金管理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非现金方式按照下一条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
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自分配完成之日前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合理确定其价值。
本合伙企业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具体分配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本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亏损分担及债务承担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提交本合伙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投资事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以上具体内容以最终实际签署为准。
五、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有助于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也有利于公司分享潜在的投资回报,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投资使用的资金分批投入,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共同投资的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本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进行合伙协议的签署,以及推进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工商注册登记前,本投资事项尚需通过各投资人内部审批,存在审批不通过,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的风险。注册完成后,投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
2、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存在投资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后的管理、标的项目的甄选、投资的实施过程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通过与出资人共担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均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三)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公司本次参与投资的基金投向以汽车智能驾驶感知系统领域的相关项目投资为主,兼顾行业上下游、智能制造等新质生产力行业的投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