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固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于2026年4月20日至4月23日对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森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天宇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何森、刘天宇、潘定晟 |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 现场检查时间:2026年4月20日至4月23日 |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查阅董监高变更相关决策文件及公告文件,察看上市公司天津生产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开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是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是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是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是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是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是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二)内部控制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内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等文件及内部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查阅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202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 | ||||
| 制审计报告。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是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不适用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是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是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是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是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是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是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是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是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是 | ||
| (三)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关于公司2025年各季度重大事项问询函回复文件,查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文件,核查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是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是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是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是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是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2025年审计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是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是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是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是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不适用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流水及对账单,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不适用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是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是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 是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否 | ||
|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及招股说明书预计进度。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及招股说明书预计进度;经2024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4年4月调整为2025年6月;2)经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董事会,以及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投资金额调整至30,668.00万元;3)2025年6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25年度效益不及招股说明书预计,主要因募投项目产能尚未全部达产,同时三元材料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公司采用了积极的市场竞争策略。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是 | ||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公司所处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研究报告,查阅2025年度公司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是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是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是 | ||
| (1)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2,090.90万元,同比增长29.38%,主要因钴酸锂及三元材料销量均增长的同时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使得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8.18万元,同比扭亏为盈,主要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主营业务毛利提高、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改善使得信用减值损失减少。(2)2025年,受下游需求增长、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7家同行业可比公司(容百科技、厦钨新能、当升科技、振华新材、五矿新能、天力锂能、科恒股份)经营业绩整体明显改善;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方面,2家同比增长、3家同比减亏、1家扭亏为盈、1家由盈转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经营业绩符合行业整体情况。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等承诺文件,查阅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股东名册及股份限售登记情况,查阅公司2025年度报告。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是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文件,查阅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2025年度审计报告,查阅公司所在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是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不适用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是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不适用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是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是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5]44号):《关于对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钱建林、朱武、周国水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因公司2023年三季报、2023年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一季报以及2025年半年报存在会计差错,天津证监局对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钱建林、朱武、周国水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2026年1月16日,发行人制定并披露了《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报告》,制定了完善内控制度、开展专项培训、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等整改措施;2026年1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了《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开展了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的专题培训;2026年1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的议案,对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认定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发布了临时公告及更正后的定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森刘天宇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