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莱特”、“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卡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保荐代表人: | 苏丽萍、张坚柯 |
| 联系人: | 苏丽萍 |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股票简称 | 卡莱特 | 股票代码 | 301391 |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卡莱特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ColorlightCloudTechLtd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Colorlight |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八栋A座3801(37-39层)(一照多址企业) |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55 |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八栋A座3801(37-39层) |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55 | ||
| 公司网址 | www.lednets.com | ||
| 电子信箱 | ir@lednets.com |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卡莱特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卡莱特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
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1、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2025年4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元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卡莱特香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及北京同尔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同时,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2024年4月及2025年9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实施方式、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将成都、西安、武汉等地区的建设方式由“购买”变更为“租赁”,并对营销网络布局进行了优化调整,相应调减了场地购置及装修等资本性支出,大幅增加了人员薪酬及市场推广费用,以适应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此外,公司新增了香港子公司及澳大利亚(悉尼)、西班牙(马德里)、意大利(米兰)、德国(汉堡)、沙特(利雅得)以及美国(奥兰多、纳什维尔)等地的办事处,旨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全球营销网络,以提升服务效能,适应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备扩产项目
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2023年12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深圳市宝安区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并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同尔智造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与母公司共同实施,以保障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性并加快扩产进度。
3、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于2024年4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该募投项目的议案,鉴
于成都地区的人才优势及深圳原定购置场地交付受阻的情况,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元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及成都市为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将深圳研发中心的建设方式由“购买”变更为“租赁”,并大幅调增了“研发费用”预算以应对团队扩充需求,相应调减了场地及设备购置预算。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上述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届时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11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鉴于当前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适时控制投资节奏;同时,鉴于“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因实施方式变更(由购置场地变更为租赁场地)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大幅增加了需在日常经营中逐步投入的研发费用及市场推广费用),导致项目投资进度不及预期。因此,公司决定将“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及视频处理设备扩产项目”及“卡莱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的2024年12月1日延后至2026年11月30日;将“营销服务及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的2025年12月1日延后至2027年11月30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上述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及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届时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024年4月及2025年4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分别使用超募资金18,000.00万元、18,000.00万元及15,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8.84%、28.84%及24.03%。上述事项均严格遵守了相关监管规定,公司承诺在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上述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届时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陈亮
陈亮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苏丽萍
| 苏丽萍 | 张坚柯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