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32 证券简称:德尔玛 公告编号:2025-005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尔玛”)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之间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240,1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13,6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6,5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包括截至目前尚未到期的担保合同以及在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新签署的金融机构借款担保合同。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安排,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等具体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水护盾”)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顺德农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因原《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担保事项自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终止执行,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由保证人依据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继续履行;公司就全资子公司广东德尔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玛健康”)和佛山市电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电鱼”)向顺德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顺德农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就广东水护盾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水护盾”)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汇丰银行签署《保证书》。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广东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6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1,000万元;公司为上海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公司为德尔玛健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2,000万元;公司为佛山电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广东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6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6,000万元;公司为上海水护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公司为德尔玛健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2,000万元;公司为佛山电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广东水护盾向顺德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顺德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债权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2、保证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到期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三年。
6、保证范围: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和复利等)、保证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CFCA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的相关费用等)。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主合同项下的融资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债务期限、还款方式等授信内容进行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金额:债务人为履行自2025年01月26日至2027年07月26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22,600万元
(二)公司为德尔玛健康向顺德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顺德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债权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2、保证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广东德尔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到期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三年。
6、保证范围: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和复利等)、保证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CFCA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的相关费用等)。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
人、债务人双方就主合同项下的融资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债务期限、还款方式等授信内容进行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金额:债务人为履行自2025年01月26日至2027年07月26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20,000万元
(三)公司为佛山电鱼向顺德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顺德农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债权人(甲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
2、保证人(乙方):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佛山市电鱼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到期的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三年。
6、保证范围: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和复利等)、保证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CFCA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的相关费用等)。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主合同项下的融资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债务期限、还款方式等授信内容进行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金额:债务人为履行自2025年01月26日至2027年07月26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
(四)公司为广东水护盾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务人:广东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3、保证人(甲方):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7、担保金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5年01月17日至2026年01月17日。
(五)公司为上海水护盾向汇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与汇丰银行签署的《保证书》
1、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保证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客户):上海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
(1)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
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
(2)如果银行根据《保证书》第4.5条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6、保证范围
(1)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
(2)至银行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
(3)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付的其他金额;
(4)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
7、担保金额:最高债务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0,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02%;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50,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96%。上述担保均系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汇票承兑合同》(广东水护盾、顺德农商行);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德尔玛健康、顺德农商行);
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佛山电鱼、顺德农商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广东水护盾、华夏银行);
5、《保证书》(上海水护盾、汇丰银行)。
特此公告。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