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华宝新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将上述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
(四)投资决策及实施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负责办理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现金管理类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明确好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前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负责办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事项尚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征张桐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