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27  富乐德(301297)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号),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600,000股,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38,39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0,096,56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0.71%;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68,293,433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79.29%。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3,890,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06月30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890,22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1.15%。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计划日期为2023年06月3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890,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437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股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3,890,2281.15%3,890,228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 (股)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263,582,53377.89-3,890,228259,692,30576.74
其中:首发后限售3,890,2281.15-3,890,22800.00
首发前限售253,790,00075.000253,790,00075.00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5,902,3051.7405,902,3051.7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807,46722.113,890,22878,697,69523.26
三、总股本338,390,000100.000338,390,000100.00

注:上表系公司初步测算结果,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3年06月12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富乐德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谭轶铭 胡宇翔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