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建立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现将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范围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各项制度。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重大投资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收入报错 | 错报金额≥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1% | 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额<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1% | 错报金额<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0.5% |
利润总额报错 | 错报金额≥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10% | 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金额<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3% |
资产总额报错 | 错报金额≥2022年12月31日期末资产总额的3% | 2022年12月31日期末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2022年12月31日期末资产总额的3% | 错报金额<2022年12月31日期末资产总额的1%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程度 | 缺陷迹象 |
重大缺陷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 |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 |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真实、准确、完整的目标。 |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损失金额≥2022年12月31日期末资产总额的3% | 资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2022年12月31日期末资产总额的3% | 损失金额<2022年12月31日期末资产总额的1%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程度 | 缺陷迹象 |
重大缺陷 | (1)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
(3)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 |
(4)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 |
(5)其他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
重要缺陷 | (1)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决策失误; |
(2)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 |
(4)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
(5)其他对公司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五、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