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国投证券关于金杨股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金杨股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61.408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3,143,471.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6,827,630.7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6,315,840.5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14Z0007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高安全性能量型动力电池专用材 料 | 70,000.00 | 56,826.45 |
研发制造及新建厂房项目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 | 9,000.00 |
合计 | 79,000.00 | 65,826.45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6,315,840.57元,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8,051,340.57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2,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13日于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超募资金已累计使用12,500.00万元,剩余超募资金29,305.13万元(不含利息、手续费等)。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及必要性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2,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2,5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2,5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査,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庆坡 | 林文坛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