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跟踪报告

查股网  2026-05-15  诚达药业(301201)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诚达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科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剑龙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637.20万元,同比增长21.99%;净利润-1,196.12万元,亏损额较上年同期收窄56.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69.29万元,亏损额收窄53.72%。2025年公司经营业绩有所恢复,虽然公司净利润依然为负,但亏损额较上年同期收窄。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12月1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主要对深交所于2025年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了重点讲解。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事项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公司净利润为负详见“一、保荐工作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不适用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8.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不适用
9.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10.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不适用
1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9月18日,原保荐代表人范国祖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诚达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由韩剑龙先生接替范国祖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本保荐机构未因诚达药业持续督导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报告期内,诚达药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韩剑龙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