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相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外报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汇总表》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外报出《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外报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的正常所需,对公司的发展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六、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9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9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唯科营销服务网络建设”的拟建成时间由原计划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对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当前实施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唯科营销服务网络建设”进行延期。(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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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兵 戴建宏 李辉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