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路智控: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通知于2026 年4 月2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10)。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周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周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胜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69,344,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5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8,599,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1.94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744,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6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股份2,27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744,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63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8,73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46%;反 对55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6%;弃权60,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68%。
\[(二,《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68,70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1%;反 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4%;弃权63,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16%。
同意1,6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70%;反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773%;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6%。
(三)《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8,70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1%;反 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4%;弃权63,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16%。
同意1,6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370%;反对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773%;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6%。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68,774,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8%;反 对56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2%;弃权9,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同意1,7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85%;反对56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860%;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五)《关于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32,917,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7%;反 对54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弃权76,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90%。
同意1,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108%;反对54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545%;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47%。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六)《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68,738,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0%;反 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弃权61,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同意1,6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136%;反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97%;弃权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7%。
(七)《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68,738,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0%;反 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弃权61,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同意1,6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136%;反对54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97%;弃权6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丁振峰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