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3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5 月13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3 日(星期三)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路25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 人,代表股份 69,735,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0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 人,代表股份69,356,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55%。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17 人,代表股份379,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 人,代表股份379,1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 人,代表股 份379,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出席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本次股东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64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6%;反对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分配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4.1《关于董事长王世斌先生2025 年度薪酬分配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622,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03%;反对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7%;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王世斌先生、姜雪女士、十堰众远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2《关于董事何华强先生2025 年度薪酬分配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017,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4%;反对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6%;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何华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3《关于董事张辉权先生2025 年度薪酬分配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714%;反对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8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薪酬分配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珊、茅泽宇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