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15:00
2、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新艳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2026 年5 月13 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4,636,500 股,其 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285,618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5,350,882 股。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 人,代表股份98,398,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7.91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96,48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 人,代表股 份1,908,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 人,代表股份1,908,7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 人,代表股 份1,908,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22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19%;反对1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3,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10%;反对1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7%;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223,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19%;反对1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3,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10%;反对1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7%;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170,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85%;反对2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 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0,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53%;反对2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95%;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178,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767%;反对2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 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9,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96%;反对2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9%;弃权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01%;反对2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47%; 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01%;反对2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47%;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宽、胡子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