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8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8 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5 月8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奇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8,157,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5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7,411,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9%。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7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85%。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7,2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83%。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157,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157,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 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议。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124,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15,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120,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8%;反对15,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分别作了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 议通过。
1、总表决情况:同意78,142,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3%;反对15,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96,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920%;反对15,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3%; 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27%。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120,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3%;反对16,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一平、曹琳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