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03  华塑科技(3011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4月03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04月0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4月0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冬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3,849,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0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9,345,9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57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50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332,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2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03,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63%。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46,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8,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46,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8,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0%;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钊、吴征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0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