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蒋春燕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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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智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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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