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6-029),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9:15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15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 会议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超越循环经济 产业园。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 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荣女士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24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49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728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2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97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 人, 代表股份69,44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07%;采 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9 人,代表股份44,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9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78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7,2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3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76%。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中伦(杭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 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9,4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095%;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9,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6552%;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5%;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542%。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9,4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095%;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
4.审议通过《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9,47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095%;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6552%;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7%;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1%。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以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52%;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9%;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9%。
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量27,427,720股、27,427,720股、13,712,860股对于该议案 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6552%;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59%;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9%。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6552%;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7%; 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5531%。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9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9%。
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量27,427,720股、27,427,720股、13,712,860股对于该议案 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09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17%;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9%。
10.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9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6552%;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59%;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9%。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13.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所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
律师姓名:王利利、张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