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4 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5 月14 日(星期四)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4 日(星期四) 9:15 至15:00 内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 号深圳市 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开。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思通先生。
(六) 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63 人,代表股份116,253,9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7 人,代表股份 115,920,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4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56 人,代表股份333,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73%。
(二)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60 人,代表股份367,7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
(三)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要求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 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一)《关于 < 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116,216,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6,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同意32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34%;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16,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5%。
(二)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16,212,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2%;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20,3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同意326,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01%;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20,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48%。
(三)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116,215,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6%;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7,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同意32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15%;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17,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4%。
(四)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6,216,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6,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同意32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234%;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16,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5%。
(五)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6,210,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0%;反 对21,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21,3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同意3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39%;反 对2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93%;弃权2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68%。
(六)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16,055,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5%;反 对181,5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弃权16,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同意169,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26%;反 对181,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759%;弃权16,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5%。
(七) 《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6,214,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8,1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同意328,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83%;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18,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66%。
(八) 《关于选举朱胜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16,215,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6,7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同意32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691%;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16,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8%。
(九)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6,210,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0%;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21,7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同意324,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94%;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21,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55%。
(十)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6,212,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20,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同意325,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57%;反 对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1%;弃权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2%。
(十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6,215,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
对21,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16,7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同意32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48%;反 对2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93%;弃权16,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甄朝勇律师、马宏继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