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雅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49证券简称:奥雅股份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月
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月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月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
号新时代广场(二期)
号楼1901-1905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宝章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590,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股的71.9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343,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股的71.6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7,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股的0.28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7,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股的0.2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股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7,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000,000股的0.2839%。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2,586,407 | 99.9940 | 3,740 | 0.0060 | 0 | 0.0000 | 0 | 0.000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43,295 | 98.4860 | 3,740 | 1.5140 | 0 | 0.0000 | 0 | 0.0000 | |||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贺莉莉、孙锦怡
、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