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4-16  仲景食品(3009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08 证券简称:仲景食品 公告编号:2025-020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211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锋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3人,代表股份85,589,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84,513,768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0人,代表股份1,076,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1%。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4人,代表股份1,306,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3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0人,代表股份1,076,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1%。

3、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70,2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5,8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3,8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86,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3%;反对5,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0%;弃权13,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7%。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172,0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8%;反对5,8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412,0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8,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38%;反对5,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0%;弃权412,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382%。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7,2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反对5,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17,0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8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56%;反对5,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6%;弃权17,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7%。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7,0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5,8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7,0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83,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03%;反对5,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0%;弃权17,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7%。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7,7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反对9,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2,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84,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26%;反对9,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9%;弃权12,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5%。

(六)审议通过《关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8,6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对5,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5,4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85,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5%;反对5,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480%;弃权15,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4%。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仲景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产能规划并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8,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5,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5,4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84,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39%;反对5,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7%;弃权15,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4%。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2,6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6,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21,2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79,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23%;反对6,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3%;弃权21,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4%。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561,5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7,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20,9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78,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93%;反对7,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2%;弃权20,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5%。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136,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1%;反对427,8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9%;弃权25,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52,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840%;反对42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00%;弃权25,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530,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7%;反对33,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25,6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47,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68%;反对33,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1%;弃权25,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苏宏泉律师、罗方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