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业香料: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通知于2026 年4 月16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26-012)。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当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2 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12 日(星期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2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5 月12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42 号安徽华业香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华文亮先生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1,315,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 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55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9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60,3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60,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
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4%。
3、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4%。
4、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及2026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1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92%;反对7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8%;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0%;反对70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18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发友、王志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