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47号)核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的14,16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0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6,628,200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42,46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01,930,76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6,335,341股,占公司总股本65.078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4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6,628,2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6,628,200股增加至101,930,76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6,442,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25,4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分别为四会市明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贸易”)、四会天诚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诚同创”、四会市一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投资”)、刘天明、温一峰。
(一)明诚贸易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知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按照修订后的规则执行;
(4)上述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2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上述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股东而终止。
(二)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天诚同创、一鸣投资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知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按照修订后的规则执行;
(4)上述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上述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股东而终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6,335,341股,占公司总股本
65.0788%。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质押、冻结情况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备注 |
1 | 四会市明诚贸易有限公司 | 40,247,280 | 40,247,280 | - | 10,193,076 | 注1 |
2 | 四会天诚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890,000 | 10,890,000 | - | 5,096,538 | 注2 |
3 | 四会市一鸣投资有限公司 | 9,898,200 | 9,898,200 | - | 5,096,538 | 注2 |
4 | 刘天明 | 2,649,937 | 2,649,937 | - | 662,484 | 注3 |
5 | 温一峰 | 2,649,924 | 2,649,924 | 662,481 | 注3 | |
合计 | 66,335,341 | 66,335,341 | - | 21,711,117 | - |
注1:根据四会市明诚贸易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20%,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0,193,076股;注2:根据四会天诚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会市一鸣投资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10%,故前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均为5,096,538股;
注3:刘天明担任公司董事长,温一峰担任公司董事。根据刘天明、温一峰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分别为662,484股、662,481股。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本次变动股份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6,335,341 | 65.0788 | -66,335,341 | 0 | 0 |
首发前限售股 | 66,335,341 | 65.08 | -66,335,341 | 0 | 0 |
高管锁定股 | 0 | 0 | 0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595,419 | 34.9212 | +66,335,341 | 101,930,760 | 100 |
三、总股本 | 101,930,760 | 100.00 | 0 | 101,930,76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
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四会富仕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四会富仕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 徐 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