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高科: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5  捷安高科(300845)公司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志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高志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高志生:

你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高科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于2022年11月23日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计划在披露减持计划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截至2023年5月5日,你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捷安高科股份1,044,663股,超额减持44,6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上述行为违反《上巿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巿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巿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高志生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此为戒,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