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7号)同意注册,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现代”“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02,512,5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025,125张,募集资金总额为202,512,500.0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人民币3,301,886.79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99,210,613.21元,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保荐、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发行手续费及信息披露等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93,297.76元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317,315.4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1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560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末,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
| 主要办公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 保荐代表人 | 王静、陈胜可 |
| 联系电话 | 0531-6888921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A股股票简称 | 金现代 |
| A股股票代码 | 300830 |
| 注册资本 | 43,676.7599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天辰路1571号金现代大厦 |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天辰路1571号金现代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黎峰 |
| 董事会秘书 | 鲁效停 |
| 联系电话 | 0531-88870618 |
| 传真 | 0531-88878855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2月19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本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金现代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金现代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审核机构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本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督导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及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金现代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就剩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王静 | 陈胜可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王洪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