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方正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
法定代表人 | 孙斌 |
保荐代表人 | 王子、谢江鹏 |
情况 | 内容 |
联系电话 | 010-5699189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806.SZ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金闯 |
实际控制人 | 金闯、施蓉 |
联系人 | 吴江 |
联系电话 | 0512-53989120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斯迪克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3年8月24日,方正承销保荐原保荐代表人吉丽娜女士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方正承销保荐委派保荐代表人谢江鹏先生接替吉丽娜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因斯迪克未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23年3月27日,斯迪克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0号)。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斯迪克加强对剩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 |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斯迪克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精密离型膜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合计1,260.99万元(含利息收入,截至2023年11月30日余额,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12月9日进行了公告。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方正承销保荐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斯迪克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方正承销保荐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斯迪克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方正承销保荐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内斯迪克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全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工作已完成。公司无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除逾期归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外,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江鹏 | 王 子 |
法定代表人:
孙 斌 |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