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智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8  佳禾智能(3007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1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15:00

2、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苑路3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严文华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8,17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8,388,800股的46.74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8,1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8,388,800股的

46.7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8,388,800股的0.014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8,388,800股的0.01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8,388,8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8,388,800股的0.014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791%;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20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791%;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20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8,1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79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20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16,1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1%;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791%;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209%。

关联股东东莞市文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文宏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帆、泰安市文昇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791%;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209%。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投资金额、实施地点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8,1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9791%;弃权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2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汤雅婷、付梦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