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08  智莱科技(300771)公司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8 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8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5 月8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37 层深圳市 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4 月30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 人,代表股份98,875,6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4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85,018,25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 人,代表 股份13,857,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 人,代表股份18,965,7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 人,代表股份 17,121,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1,844,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9%。

议;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8,715,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

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

同意18,80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553%;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2、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98,740,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 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同意18,830,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2871%;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3、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同意98,717,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0%; 反对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同意18,807,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659%;反对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158%;弃权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98,712,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 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34%。

同意18,80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411%;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40,675,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42%; 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弃权1,26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210%。

同意17,60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8281%;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1,2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8%。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议案》

同意98,715,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 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69,9 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07%。

同意18,80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553%;反对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7、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9,643,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99%; 反对1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弃权1,2 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8985%。

同意17,630,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9599%;反对1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723%;弃权1,2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8%。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7,540,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6%; 反对1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1,2 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214%。

同意17,630,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9599%;反对1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723%;弃权1,2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8%。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8,715,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 反对1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弃权36,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66%。

同意18,80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53%; 反对1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8%;弃权36,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逢林、袁慧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