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关于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用途后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0证券简称:宁德时代公告编号:2026-031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用途后新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09,756,09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2,988.6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87,011.32万元。2022年6月21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中信建投证券”)已将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4,486,499.98万元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2年
月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348号),对公司截至2022年
月
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9日、2026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至2026年2月28日“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一期”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480,000.00万元(包含全部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时代新能厦门电池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时代新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时代新能根据上述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情况,分别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及保荐人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开户单位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余额(元) |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 8111301013101009318 | 公司 | 时代新能厦门电池产业基地项目 | 0.00 |
| 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15000117106672 | 公司 | 0.00 | |
| 3 | 15000776570012 | 时代新能 | 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时代新能(单独或合称为“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单独称为“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丙方”)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峰、张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相关协议的效力,相关协议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相关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相关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相关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时代新能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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