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杭州园林股票代码:30064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吕明华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何韦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
号西溪世纪中心
号楼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葛荣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李永红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童存志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
号西溪世纪中心
号楼信息披露义务人(六)高艳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
股权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6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杭州园林、上市公司 | 指 |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 指 | 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6月23日到期解除,不再续签。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吕明华,男,中国国籍,住所:杭州市,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11层,身份证号码:3301061960********。
何韦,男,中国国籍,住所:杭州市,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11层,身份证号码:3301061958********。
葛荣,男,中国国籍,住所:杭州市,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11层,身份证号码:3401041967********。
李永红,女,中国国籍,住所:杭州市,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11层,身份证号码:3201131969********。
童存志,男,中国国籍,住所:杭州市,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11层,身份证号码:3427011970********。
高艳,女,中国国籍,住所:杭州市,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11层,身份证号码:420106196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杭州园林股份以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为保障杭州园林将来的长期稳定发展,确保杭州园林控制权的持久稳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经友好协商于2020年6月24日、2023年6月2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协议各方以各自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各自按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享有公司红利分配、股本转增等收益权,各自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处分权。
第二条协议各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
(1)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吕明华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票。
(3)经各方同意,在此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行使表决权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各方未按照此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要求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
如经再次协商后各方仍无法对该等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采取吕明华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吕明华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由于各方均为公司董事,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均应保持一致,如各方无法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采取吕明华的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各方可以亲自参加董事会,也可以委托吕明华代为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6年6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出具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6月23日到期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6月24日正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引起。一致行动人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增持或减持杭州园林股份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股东将各自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730,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7%,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葛荣 | 9,444,456 | 7.13 |
| 2 | 何韦 | 9,176,339 | 6.93 |
| 3 | 吕明华 | 7,791,645 | 5.88 |
| 4 | 童存志 | 2,999,195 | 2.26 |
| 5 | 李永红 | 2,259,195 | 1.71 |
| 6 | 高艳 | 2,060,000 | 1.56 |
| 合计 | 33,730,830 | 25.47 |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高艳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6月23日到期解除,上述各方共同出具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3年6月21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于2026年6月23日到期。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6月23日到期解除。各方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吕明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葛荣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何韦先生为公司董事、李永红女士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童存志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高艳女士为公司董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2)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4)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高艳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730,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7%,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葛荣 | 9,444,456 | 7.13 |
| 2 | 何韦 | 9,176,339 | 6.93 |
| 3 | 吕明华 | 7,791,645 | 5.88 |
| 4 | 童存志 | 2,999,195 | 2.26 |
| 5 | 李永红 | 2,259,195 | 1.71 |
| 6 | 高艳 | 2,060,000 | 1.56 |
| 合计 | 33,730,830 | 25.47 |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高艳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截至2026年6月22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葛荣 | 9,444,456 | 7.13 |
| 2 | 何韦 | 9,176,339 | 6.93 |
| 3 | 杭州园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10,934 | 6.88 |
| 4 | 吕明华 | 7,791,645 | 5.88 |
| 5 | 俞丽娟 | 3,782,770 | 2.86 |
| 6 | 杭州鸿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333,933 | 2.52 |
| 7 | 童存志 | 2,999,195 | 2.26 |
| 8 |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2,580,518 | 1.95 |
| 9 | 郑文 | 2,410,000 | 1.82 |
| 10 | 邓冶 | 2,371,080 | 1.79 |
| 合计 | 53,000,870 | 40.03 |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超过50%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定义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葛荣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吕明华何韦葛荣
李永红高艳童存志
2026年
月
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市 |
| 股票简称 | 杭州园林 | 股票代码 | 30064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吕明华、何韦、葛荣、李永红、童存志、高艳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葛荣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高艳女士合计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33,730,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高艳女士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不变。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1、葛荣持有公司9,444,4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13%;2、何韦持有公司9,176,3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93%;3、吕明华持有公司7,791,64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88%;4、童存志持有公司2,999,1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6%;5、李永红持有公司2,259,1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1%;6、高艳持有公司2,0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6%。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2026年6月24日变动方式: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吕明华何韦葛荣
李永红高艳童存志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