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0 月 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7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24,243.57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35,7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3,880,983.5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38,554,716.41 元,扣除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 1,900,841.31元(验资费、律师费等),募集资金净额为 236,653,875.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 1 月 6 日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442C00000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 |
1 | 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 | 18,996.9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5,246.67 |
合计 | 24,243.57 |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至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3,031.40 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 实际投入时间 |
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 | 3,031.40 | 2021 年 11 月-2023 年 1 月 |
除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还包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71.22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一并置换。上述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致同专字(2023)第 442C001543 号《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未包含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计3,102.62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3)第
442C001543号《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3
年
月
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并且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