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大感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5-12  容大感光(300576)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 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27、28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张华熙、肖耿豪、阚傲 |

| 联系电话 | 0755-819020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576.SZ |

| 注册资本 | 36,636.7572 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 号301(1-3 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 号301(1-3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勇 |

| 实际控制人 | 林海望、黄勇、刘启升、杨遇春 |

| 联系人 | 张智慧 |

| 联系电话 | 0755-23059284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 年6 月21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 年7 月17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3 年度报告于2024 年4 月9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2025 年4 月24 日披露 2025 年度报告于2026 年4 月28 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 、持续督导期间 | |

|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 2 )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 年12 月25 日及27 日、2024 年12 月19 日至20 日、2025 年12 月29 日至31 日对发 |

| | 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 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 年12 月25 日、2024 年12 月26 日、 2025 年12 月30 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3 次现场培训。 |

| ( 3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 ( 4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 |

|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 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390,037,720.57 元,投资于“光刻胶及其配套化学品新建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 计投入39,278.75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 元(含已结算 利息)。 |

| ( 5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资料并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 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 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 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 ( 6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2023 年7 月7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及需求情况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 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优化 资源配置,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

| |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 年7 月21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容大感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023 年7 月21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珠海容大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珠海容大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3 年10 月25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 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容大通过开立募集资 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容大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 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利 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

| |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 发表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 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和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为全 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024 年1 月15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容大感光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 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承诺 的内容。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2024 年4 月8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预计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符 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 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 年4 月8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容大感光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 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024 年4 月8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容大感光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容大感光的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5 年1 月19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 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

| | 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 年1 月19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珠海容大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容大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5 年2 月21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025 年4 月22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预计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 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 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客观 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 年4 月22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容大感光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 |

| | 2025 年4 月22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容大感光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容大感光的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5 年4 月22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募投项目生产经 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025 年7 月11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容大感光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 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 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 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2026 年4 月27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预计202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 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及 子公司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 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 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6 年4 月27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及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 |

项目 工作内容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容大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超出授权期限使用部

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公司超出授权期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进行追认,并已落实较为完善的整改措

施。保荐机构将进一步督促公司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 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全体股东

的利益。

2026 年4 月27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容大感光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容大感 2026 年4 月27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光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容大感光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

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新增股 2025 年1 月15 日,容大感光2024 年度以简

份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事项 | 说明 |

| | 人为肖耿豪、阚傲。其中,肖耿豪同时为容大感 光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代表人。因此,保荐代表人新增阚傲。 |

| 2、其他重大事项 | 鉴于立信已经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超过 10 年,经综合考虑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业务状况、未来 业务发展需求以及整体审计工作需要,根据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聘任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含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前述超出授权期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未 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造成 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公司超出授权期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情形进行追认,并已落实较为完善的整改措施。保荐机构将进一步督促公司加强 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 障全体股东的利益,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年醒

张华熙

肖耿豪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