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汇: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五)
证券代码:
300506证券简称:名家汇公告编号:
2026-054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五)
一、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2023年
月
日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2),并于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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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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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披露了前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
2023-05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
2023-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
2023-0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
2023-07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
2023-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
2023-08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
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
2024-0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
2024-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
2024-02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二)》(公告编号:
2024-049)。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后续发生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经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再次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于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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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5年2月6日、3月13日、10月2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告编号:2024-079)、(公告编号:2025-011)、(公告编号:2025-023)、(公告编号:2025-086)。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2024年4月26日、6月19日、9月10日、2025年3月28日、5月14日、6月12日、7月1日、9月25日、12月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公告编号:2024-068)、(公告编号:2024-088)、(公告编号:
2025-036)、(公告编号:2025-055)、(公告编号:2025-060)、(公告编号:
2025-063)、(公告编号:2025-078)、(公告编号:2025-102),于2026年3月16日、3月24日、5月12日、5月18日、6月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7月8日、8月8日、9月9日、10月10日、11月9日、12月12日及2025年1月13日、2月14日、3月13日、4月14日、5月14日、6月12日、7月16日、8月14日、9月15日、10月21日、11月26日、12月31日及2026年1月30日、3月31日、4月28日、5月22日、6月10日披露了上述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4-06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4-072)、《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4-08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4-09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4-100)、《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4-10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5-0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2025-01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25-047)、
《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二)》(公告编号:2025-05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三)》(公告编号:2025-06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四)》(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五)》(公告编号:2025-06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六)》(公告编号:2025-07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七)》(公告编号:2025-084)、《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八)》(公告编号:2025-100)、《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九)》(公告编号:2025-11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公告编号:2026-009)、《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一)》(公告编号:2026-022)、《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二)》(公告编号:2026-041)、《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三)》(公告编号:2026-047)、《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四)》(公告编号:2026-0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部分案件尚在开庭审理程序之中,尚未出具终局的有效裁决,部分已结案件可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各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13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 (一)名家汇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 | ||||||||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日期 | 诉讼、仲裁机构 | 案由(诉讼、仲裁原因) | 涉案金额(元)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9/10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137,602.64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670256.53元及利息。 | 二审于7月15日开庭 |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1245846.57元及利息 |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 | 2026/5/9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87,365,309.47 | 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2396440元及利息 | 一审于7月24日再次开庭 | |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25/6/6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531,911.76 |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2531911.76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出具判决 | 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签订的合同于2025年5月19日解除;二、被告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款1,624,549.98元。 |
| (二)名家汇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 | ||||||||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日期 | 诉讼、仲裁机构 | 案由(诉讼、仲裁原因) | 涉案金额(元)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
| 青岛星河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5/6/11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3,941,269.25 |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1979310.85元及利息1961958.40元,被告二在被告一已付工程款金额范围内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出具判决 | 判决: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支付工程款4,382,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 吴斌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2/16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纠纷 | 965,425.87 | 1、请求支付2022年11月的工资40000元;2、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3690.22元;3、请求支付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项目提成奖金448125.71元;4、请求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8282.62元;5、请求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的费用报销款17327.32元;6、请求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期间职称补贴人民币8000元;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0000元。 | 二审出具判决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9月14日一审判决:名家汇支付工资差额599.59元、提成奖金305051.5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023.9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2903.75元、律师费5000元。2023年5月17日裁决: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99.59元;二、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