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汇: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3-081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规定,于2023年4月27日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并于5月29日、6月29日、7月31日、8月30日、10月9日披露了前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3-0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3-07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部分已结案件可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各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8日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一)名家汇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 | ||||||||||
原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日期 | 诉讼、仲裁机构 | 案由(诉讼、仲裁原因或依据) | 涉案金额(元)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 |
5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袁福强 | 2023/4/6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纠纷 | ¥142,456.31 | 1、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被告业务提成奖金人民币70,000元;2、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7,440.21元;3、请求判令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5,016.1元;4、请求判决原告二向被告按照判决比例支付律师费。 | 一审已判决, 名家汇及名匠智汇已上诉 | 2023年10月24日收到一审判决: 一、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业务提成奖70000元; 二、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440.21元; 三、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087.31元; 四、原告名匠智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袁福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原告名家汇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任; 六、驳回被告袁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名家汇及名匠智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
6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2023/1/9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56,120.00 | 请求支付违约金256120元 | 一审已判决 | 2023年10月11日收到一审判决: 一、被告亮美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名家汇支付违约金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名家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 |
7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2023/1/9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539,260.00 | 1、请求支付维修费用117660元; 2、请求支付违约金421600元;3、请求确认质保义务履行期顺延。 | 一审已判决 | 2023年11月1日收到一审判决: 一、被告亮美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名家汇支付违约金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名家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名家汇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 | ||||||||||
原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日期 | 诉讼、仲裁机构 | 案由(诉讼、仲裁原因或依据) | 涉案金额(元)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 |
3 | 青岛一凌网集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9/13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3,198,525.00 | 1、请求被告支付项目研究开发报酬3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9852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 | 二审判决生效 | 2023年10月9日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1618元,由上诉人名家汇负担。 一审判决:一、被告名家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一凌网支付项目研究开发报酬1967160元; 二、被告名家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一凌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一凌网的其他诉求。 |
11 | 黄宇光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2/20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纠纷 | ¥548,284.65 | 1、裁决支付 2019 年2月1日至2022 年11月9日的工资104082.65元;2、裁决支付2022年9月至11月的报销款2406元;3、裁决支付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412.52元;4、裁决支付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3103.2元;5、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6465元;6、裁决支付提成款173315.28元;7、裁决出具离职证明并归还申请人的证件并支付因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的损失7500元;8、裁决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 一审撤诉 | 2023年11月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名家汇撤诉。 2023年5月8日裁决: 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少发的工资人民币6934元; 二、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07元; 三、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的职称补贴人民币 37973元; 四、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3172元; 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2736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七、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安全员B证》的转移手续;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868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12 | 商棋伟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1/30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600,000.00 | 1、请求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2、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 | 一审已判决,暂未生效 | 2023年10月31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商棋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商棋伟负担。 |
13 | 深圳讯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4/10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1,991,649.71 | 1、判令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391649.71元;2、判令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0万元。 | 二审已受理,将书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