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5-11  迅游科技(300467)公司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游科技”)于近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 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了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 司100%股权,在本次交易中,公司与包括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投资”)、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天宇投资”)在内的7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相关协 议。因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未完成承诺业绩且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同时,公司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 法院申请对天成投资、天宇投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23 年3 月13 日轮候冻 结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分别所持公司8,849,557 股、2,528,445 股股份,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3 年3 月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8)、《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9)。

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3 年12 月就本案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①公司向 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分别支付回购款0.21 元、0.06 元后,天成投资、天宇投资 在2024 年2 月1 日前应分别向公司补偿其所持公司股份5,789,841 股、1,654,272 股,若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公司可要求天成投资、天宇投 资承担替代性损失赔偿责任,应赔偿的损失为:相应补偿股份*2024 年2 月1 日 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024 年2 月1 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2024 年2 月1 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以39.55 元每股 为上限);②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应分别返还公司 应补偿股份的现金分红202,644.44 元、57,899.52 元;③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在

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应分别向公司补偿保全费、保全保险费65,823 元、 26,329 元;④本案仲裁费1,019,295 元(已由公司预交),由公司承担254,824 元,天成投资承担594,586 元,天宇投资承担169,885 元。天成投资、天宇投资 分别按照前述金额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支付给公 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 年12 月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鉴于在公司支付完回购款后,天成投资、天宇投资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决,公 司委托律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获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3 月,成都中院驳回公司的执行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 3 月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2026 年4 月,公司因不服成都中院的执行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05)。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 持成都中院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川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成都中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 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申请 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 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根据执行依据(2023)成仲案字第119 号仲裁裁决 第一项内容,被执行人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应向迅游科技补偿迅游科技的股份, 即被执行财产为被执行人天成投资、天宇投资持有的迅游科技的股份,该项执行 内容的性质为特定物的交付。已查明,该财产已在迅游科技申请执行本案前经司 法拍卖程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第三人所有,且在本案立案前已经变更至第 三人名下,故被执行财产客观上已不存在。在此情况下,根据执行依据(2023)

成仲案字第119 号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被执行人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应承担替 代性损失赔偿责任,该项执行内容的性质为金钱给付。已查明,被执行人天成投 资、天宇投资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现也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成都中院 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与成都中院无管辖连接点,该院对本案依 法不具有管辖权,成都中院裁定驳回迅游科技的执行申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 无不当。同时,成都中院在立案时即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是在受理后才发现该情 形,故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非因财产形态变化而作出不一致的认定。综上,迅 游科技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迅游科技的复议申请。

三、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将就本次仲裁的执行事宜与相关法院进一步沟通,不排除向天成投资、 天宇投资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等,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 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高院送达的《执行裁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